平安福音堂的長執事奉
在平安福音堂成立之初,神僕人按著從聖經中的領受,制定平安堂的長老、執事終身事奉制度。重點是由長老帶領治會,以真理教導、靈性培育、及祈禱守望的服事為重點。並與傳道人及執事同工彼此配搭事奉,同心牧養神的群羊。長老及執事的資格,都是參照聖經所教導的要求
(提前 3:1-13; 多 1:5-9; 彼前 5:1-3;
徒 20:28), 強調靈性、品格、真理持守、教會委身、聖潔生活見證為決定因素,而能力、學識、經驗為次要,並按著聖靈的感動、帶領,及有著會眾的印證,由教會的長老團隊提名合適的肢體、及經過一年的鑑定期後,正式按立及委任作為教會的長老執事。教會按著對聖經的領受,肢體經選立後作為教會的長老執事是一個終身事奉,但不反對因著年齡或其他健康及特殊的因素,需要從長執的行政事奉崗位退下,減少在事務上的擔子,但仍按個人的情況,繼續參予一個長老/執事在教會的牧養、教導、及靈性守望等服事。
(二) 長執若犯錯時應如何處理?
既然長老及執事被選立後是沒有任期的結束,當會眾看見長老/執事有犯罪的行為,或者在品行上有嚴重的缺失時,又應該如何處理呢?教會是一個屬靈的群體,若肢體個人認為長執犯錯時,仍需按著聖經所教導的原則來作處理,可參照馬太福音
18:15-17,提摩太前書 5:19,及《我們的教會》作為藍本。最終的目的是為著挽回軟弱失敗的肢體、及讓主在教會中彰顯祂的權柄及同在
(太 18:18-20)。當中的過程包括:
(1)個人禱告求問
— 求神先鑑察自己的心思意念,是否帶著愛人的心及順從主的靈,為著關注教會的聖潔及肢體的情況,而不是因著血氣的衝動,所作出相應的行動
(詩 119:23-24)。
(2)肢體約談交通
— 按著聖經的教導,最合宜的做法是首先作出一對一愛心的規勸、或與其他肢體,與相關長執一同有坦誠的約談交通。要盡量避免羞辱對方,及讓他/她了解不是羞辱和傷害他,而是盡力作出規勸挽回,盼望他/她能回轉遠離罪 (太 18:15)。
(3)告訴教會跟進
— 假若當事人不肯承認或不接受規勸,就可以向教會作出投訴,長老會/長執作出調查跟進
(太 18:17)。教會也需憑兩、三個見證人的證據(如時間、地點)和證供等,來作出定案,讓當事人無法抵賴
(太 18:16)。最終的目的,仍不是要定他/她的罪,而是為要扶助他/她離開罪惡。如果查明當事人犯罪行為是真確,而當事人仍不肯悔改認罪,教會就會成立紀律小組跟進,並根據聖經的教導,同時經過長執會的通過,可將犯罪的肢體免職,及停止一切事奉(包括擘餅聚會)等。若相關肢體最終仍然矢口否認,不願意悔改,甚至惱羞成怒,離開教會,教會就會按照《教會紀律手冊》所定的原則來處理,切斷與他的團契,並將他/她交給撒但,敗壞他/她的肉體、盼望他/她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
(林前 5:5)。(註:這不是要置對方於死地,其含義是世界臥於撒但手中,當人離開教會,就等於離開屬靈的保護,落在世界的掌控中。這亦表示,他/她將面對被世界掌控的難處,受撒但的攻擊,對他/她來說是一件痛苦的事。)
教會永遠呼籲他/她認罪悔改,等他/她回來;無論何時,只要他/她悔改回來,教會一定會接納他/她。若教會長執經查明投訴的事宜後,作出最終的判斷,認為投訴的事情不成立,或不牽涉到真理及犯罪的事情,肢體彼此之間就應該在主裡學習順服長執會的決定,如同順服主一樣,為著要保守教會的同心及合一。
(三) 投下信任或反對票?
會友在每年年底,又如何選擇對長執投下信任或反對票?會友所投的票,需要帶著謹慎的態度,並經過深思熟慮、禱告後才投下。因為每一位長執都是神的僕人,相信有神的呼召在其身上,所以我們應該要按聖經教導,常存尊重、順服長執帶領的心,而不應該因著一些意見不同、做法不合、甚至只是一個眼神或言語上的誤會,就隨便投下反對票。假若心裡真的存有不安,應該按照聖經所教導的原則,先作出以上所提出相關的行動。若投訴的事情已經有長老會/長執跟進,可帶著對長執會的信心及順服,投下信任票;
若情況仍然持續,而沒有長執會合理的解釋,經禱告後可按個人的良心,投下個人所決定的信任或反對票。
長老團撰寫
(由陳國強、冼日新執筆)